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王亚芸报道)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绿色矿山的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立了制度基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计30条,明确了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纳入的具体程序和移出的14种情形,建立了“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政策,在用矿、用地、用林、用草和金融方面加大了支持力度;明确矿山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异常名录。
《办法》提出,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对新建矿山,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时限等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鼓励通过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等方式明确建设时限和要求。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建矿山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至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生产矿山,规模为大中型的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办法》自2025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同步发布,与国家级指标形成分级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