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监察 保证依法行政

来源:  投稿人:符史夫   浏览次数:

 行政监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政府行政行为实行全面的监督,既监察监督管理者,又监察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因此,行政监察机关具有“专门性”、“行政性”和“法制性”等特点。

    “专门性”决定了监察机关没有具体的管理任务,是专门机关从第三者的立场和角度实施监督,没有本部门内部的利害关系,地位比较超脱,这样的监督一般比较公正;“行政性”决定了监察机关属于行政系列,可利用行政机关内部层次节制的原则,迅速完成监督任务;“法制性”又决定了监察监督活动的程序要求严格。

    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就是要开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决议、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纠正和处理,使国家法律、法规、决议和政策得到充分的实施和落实,从而保证政令畅通。因此,要做到:

    进行事前监察,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或减少不法行为的产生。事前监察具有预见性、超前性和积极的防范作用。首先要掌握重点。在政府管理工作的庞大系统中,每个系统都要依法运行,但是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抓住几个容易出事的重点部门,以点带面;掌握规律。要了解分析掌握在什么时间、空间、对象和情况下容易发生不合法情况;掌握心理。违纪者实际上有种种畏惧心理,担心露出马脚,这种心理会在有意无意中表露出来。监察机关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这种不正常的心理状况。

    认真抓好事中监察,纠正不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政策的落实。事中监察,要认真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情况,对因新旧体制转换而出现的法律法规在衔接上的漏洞和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条款,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抓好事后监察,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事后监察是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政纪的行为。事后监察具有针对性、惩治性等特点,有着积极的“治疗”作用。监察机关履行义务,尽职尽责,开展事后监察,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还要抓好决策监察。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又贯穿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对决策中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一方面要及时提出建议进行纠正,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高决策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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