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认识误区 坚持严肃执纪

来源:  投稿人:黄远志   浏览次数:

   当前落实从严治党方针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领会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统一对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认识,克服好人主义和庸俗关系学的干扰,彻底消除思想认识上的种种误区。

    必须消除在功与过关系上的认识误区

    当前有的同志和一些执法执纪机关,不能正确处理功与过的关系,认为有些违纪者或在过去的工作中做出了一定成绩,有一定贡献,或是本地区、本单位的有功之臣,或是多年的先进典型,因而在处理时往往下不了决心,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重错轻处,有错不处的现象。

    一个党员犯了错误,甚至违法,只能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决不能因为过去有功,就可以不处理或软处理。如果这样,还有什么纪律、法律可言呢。正如过不能掩功一样,功决不能抵过。诸葛亮尚有挥泪斩马谡之举,共产党人更应当做到功过分明,是非分明。一个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决不能因为有些人做过一些工作,干出了一些成绩,处理时就放弃原则,放宽执纪标准。当然,在对违纪党员的处理上,也要考虑其一贯表现,以更好地究其所犯错误的成因,考虑处理的政治、社会效果,但决不可以以功代过。在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也没有特殊党员,执法执纪只有一个标准,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不存在“特区”或“禁区”。只要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党纪政纪,无论职务有多高,贡献有多大,无论是“名人”、“红人”,还是“能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和纪律制裁。从解放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到现今的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胡长青等,他们都曾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堕落、蜕化为腐败分子后,同样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制裁,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也体现了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必须消除在教育与惩处关系上的认识误区

    在执纪实践中,有的同志不能正确处理教育与惩处的关系,常常以“批评教育从严,处理上从宽”为由,对违纪者“放一码”,其结果,不仅使犯错误者小错铸成大错,而且使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这是党组织在干部教育管理上的一贯指导思想,但对必须施行纪律处分的违纪违法者,要依纪依法处理,决不能置法纪于不顾,更不能以重在教育为由,该重处理的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应当充分认识,惩处不是目的,惩处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能达到挽救和教育违纪违法者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起到告诫、警示的作用。因此,决不能把教育和惩处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我们始终强调,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是基础,要通过教育,提高素质,在党员干部队伍中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总会有极少数屡教不改、顶风违法违纪者拒绝接受教育,对这些人必须绳之以法纪。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既不能单纯靠惩处,搞“不教而诛”,也不能单纯靠教育,搞“教而不诛”,要寓教育于惩处之中,增强教育的力度和效果。

    必须消除在职务、资历与量刑、量纪关系上的认识误区

    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是执纪的一条重要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资历长、职务高,离领导机关近,说情者相对就多些,因此,在少数地方有时容易出现执纪过宽,或者难以处理的现象。

    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是否能严肃处理,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衡量我们党和政府是真反腐败还是假反腐败的“试金石”,也是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能否真正落实的“试金石”。所以邓小平同志说:“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违纪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些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证明,越是领导干部,地位越高,影响越大,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也就越严重。因此,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查处。当然,这种从严必须是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量刑、量纪幅度内的从严。

    必须消除在违纪必究与“法不责众”关系上的认识误区

    这些年来,由于在法制建设上有的地方滞后于改革,致使一些人钻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空子,犯错误甚至违法违纪。这类违纪违法现象的特点,就是利用改革形成的利益差,以“集体研究”、“关心群众福利”或搞“创收”为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谋取本部门、本单位或群体的不正当利益,形成了顽固的不正之风,甚至形成了“群体”腐败现象。对这类问题,有的同志以“法不责众”为由,使违纪违法者减轻乃至逃避党纪国法责任。有的地方和单位常常由于怕“责”得太“众”会影响稳定,以及难以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因素,大多停留在口头警告或批评上,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地严肃处理。应当充分认识,所谓“法不责众”,背离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单个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群体违纪行为也绝不能放任。要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分清责任,突出重点,按照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以取信于民。

    坚持违纪必究,严肃查处集体违纪或群体腐败行为,必须消除“法不责众”的认识误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和健全抓党的建设的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直抓到支部、抓到党员。各级都要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出了问题要分清责任,不能拿‘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等理由来搪塞应负的责任,要按照责任制予以追究。”只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群体腐败现象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必须消除在严与“左”关系上的认识误区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讲到,当前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不能正确总结历史教训,把从严治党同‘左’的做法混为一谈,以为‘严’就是‘左’,对错误的东西放弃了批评和斗争”。党内确有一些同志消极汲取以往政治运动“过火”的教训,怕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犯“左”的错误,影响稳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左”是采用对同志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手段,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段完备”的方针,这既体现了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又体现了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严肃执纪是从严治党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严”字当头。否则,就不足以显示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不足以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不足以维护法纪的尊严,也不足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

    实践证明,不严就是放纵。严是爱,松是害。有的单位和组织对干部平时不从严要求,也不从严管理,有的发现了问题还包着、护着,或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际上是养痈遗患,最终害了干部。现实生活中“功臣”变成“罪人”,戴着“花环”走进监狱的沉痛教训并不是个别的。只有坚持从严,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这类悲剧的重演,也才能真正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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