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消极因素 坚持治党从严

来源:  投稿人:王明真   浏览次数:

   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当前确实存在对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问题。主要表现是:

    其一,“好人主义”盛行。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一些人对错误的思想行为缺少正气,尤其是对亲近自己的“熟人”,能为自己办事的所谓“能人”,处在重要位置上的所谓“要人”,以及所谓“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亲人,即使问题严重,也往往宽容有加,甚至姑息养奸。这种人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关系学,对上级奉迎讨好,错误的东西不抵制;对同级一团和气,错误的思想不批评;对下级包庇纵容,错误的行为不纠正,自以为“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从一己私利出发,放弃了党的原则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

    其二,党不管党。一些基层党组织几个月不过组织生活,久而久之党的观念淡漠了,最后犯了错误。这就说明一些地方和单位确实存在党不管党的现象,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干部存在不同程度的软、懒、散。

    其三,监督不力,制度、机制不健全。一是监督不及时,对某些干部的问题是“群众不举报不知道、群众一举报吓一跳”,问题积重难返才暴露出来。二是监督不全面,只管上班8小时,对下班节假日权力的行使及领导活动的延伸监督不力,于是出现工作之余公款出游、公款钓鱼、公款跳舞、甚至公款嫖娼现象。三是监督不到位,职位越高越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监督不规范,没有形成统一、协调、规范、有力的监督机制。

    其四,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刚刚立案,说情的就会铺天盖地而来。于是就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该重处分的轻处分,该轻处分的不处分,甚至让其易地做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党的纪律。

    其五,责任不清,追究制度不落实。一些地方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直接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如有的地方干部考核制度、考察方法流于形式,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但却很少对失察责任进行追究。有的对贪污、受贿问题的查处迅速,但对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损失却麻木不仁,总认为“钱没进个人腰包不好处分”。还有的总以“下不为例”为借口,对该追究的责任一笔带过。

    凡此种种,都妨碍和影响着从严治党方针的贯彻实施。我们必须坚决排除这些不利因素,才能把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穿于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工作中去,才能切实体现到对各级党的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各个环节中去。为此,从严治党应当抓好以下工作:

    严格教育。这是从严治党的基础。从严治党,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而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前提和基础又在于教育。这是树立正确信念,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影响,保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把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结合起来,使他们能自觉地执行党章和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教育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只有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才能使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到实处。

    严格监督。这是从严治党的关键。当前,要积极完善各种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重点要搞好党内监督。要使各种有效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并形成合力,一是增加监督的时效性,使领导干部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能及时发现、揭露;二是扩大覆盖面,不仅可以监督党的一般干部和普通党员,而且也可以监督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三是增强约束力,如采取“收支两条线”措施对费用收支权力进行分解制衡,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加大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力度等标本兼治的措施。应当指出的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不仅要做到善于监督而且首先要做到敢于监督,这样才能使各种监督形式发挥出最大的能动性,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严格把关,这是从严治党的举措。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要坚持完善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平竞争上岗制度。”各级党委除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外,要认真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的规定,把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坚决防止在干部任用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受贿卖官、弄虚作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对用人失察、违反干部政策、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纪。这是从严治党的保证。严肃执纪是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爱护,是对从严治党方针落实的保证,也是维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当前,要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那些长期有案不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也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予以追究。

    严格制度。这是从严治党的根本。在党的建设中,从严治党的制度和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逐步向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方向发展。党的十四大以来,一批重要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从实践中产生,对于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整体来说,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我们一些体制、机制、制度、管理还不够完善,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努力实现江泽民总书记“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高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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