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来源:  投稿人:陈柳钦   浏览次数: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举世公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和即将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大量的矛盾甚至会集中出现。中国的发展面临关键的临界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从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时期是多事之秋。能否顺利地度过这一临界点,将决定着中国社会能否进入一个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05年的工作任务中有一条:“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任务,并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引领我国社会前进的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在科学发展观大背景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以和谐促发展,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和谐的发展观。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既新颖,也科学和现实,既顺应民意,也符合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由于人是具有能动性的生命体,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因此,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包括不同人群、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和谐等。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必须重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二是充分尊重人的民主权利。与民主权利相比,合理分配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对经济利益的要求是一切经济时代的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决定动机和最终目的。吃喝住穿是人最基本需要,这些都必须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邓小平指出:“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些重要论述足以证明经济利益对于满足人们需要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的和谐。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当前的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利益的失衡。这种利益失衡的交汇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得其所的社会,要求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就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可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体现出来,它不仅反映在基尼系数这个总量指标上,而且也体现在收入分配的各个结构方面。
 
  1.从基尼系数不断上升。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有多个指标,而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公认的判断收入平均程度的最基本指标。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根据基尼的测算,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l间,其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状态越趋于平均。一般经验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明收入分配处于高度平均状态;基尼系数在0.2-0.3时,为相比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时,为比较合理;基尼系数超过0.4时,即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比例超过40%时,收入差距偏大;基尼系数超过0.5时,表明收分配出现两极分化,它会引起众多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基尼系数所反映出来的收入差距,总的来说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引导下,走上了富裕道路,并有上亿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另一方面,到2002年底,仍然有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脱贫,城市依靠各种救济维持生活的也有2000多万人。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至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到达危险的边缘。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并将在2005年逼近0.47。经济学家刘国光认为,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居民之间收入差异程度的指标)才开始下降。我国现阶段人均GDP只达到10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还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客观上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2.城镇不同收入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国家统计局1990年年至2004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9年至2003年我国城镇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差距是扩大的。(见表1)
 
 
表1  1989年、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照表
 
    从表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结构在向有利于“富人”的方向变化,富人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多,而 “穷人”的占有的收入份额越来越少。不少专家提出,中国要谨防“拉美化陷阱”,防止因贫富悬殊过大而出现政局动荡、经济衰退。此外,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正逐步显现,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状况加大了缩小贫富差距的难度。据统计,2004年,收入最高的10%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一半,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而且,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
 
    3、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收入渠道的不断拓宽,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富者越富,贫者越贫,收入分配的集中度越来越高,社会财富逐渐向少数人集中。 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中,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再缩小再扩大的过程。1978-1985年,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86倍。1983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2:1,但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体制开始改革,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1,小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2.90:1,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1,2003年扩大到3.23:1。城乡居民收差距是明显偏大的。2004年风调雨顺,政府从开春就出台了减免农业税和给粮农直接补贴等惠农政策,加上市场上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涨价,农业大幅度增产,农民收入增加6.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实际增长仍然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到了3.53:1。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柴草等不可能成为消费基金、“三提五统”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还要考虑到,平均数往往掩盖着个体之间的巨大差别。即使在一些收入分配高度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也不像我国这样大。展望2005年和未来一个时期,城乡居民收入关系将如何发展,差距发展到何种程度才会稳定乃至开始缩小,仍然不明朗。
 
    4、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003年,西部地区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仅为东部地区的40%。从2000年到2003年,西部与东部地区人均GDP的差距已由7548元扩大到了9250元。GDP增长率的差距也由2.54个百分点扩大到8.39个百分点。从城镇居民看,西部与中部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接近或略高于中部。1980年,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中部的98%,1990年则超过了中部,相当于中部的109%,2002年相当于中部的102%。西部农村,由于土地贫瘠,耕作的方法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收入水平仍较低。1980-2002年,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相当于中部的87%。另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3年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0366元、7036元和7096元,比2002年分别增长 10.8%、10.5%和8.4%,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仍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从农村居民看,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逐年扩大。1997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农民收入比为1:1.42(以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为1),1998年为1:1.44,1999年为1:1.46,2000年为1:1.47,2001年为1:1.49,2002年为1:1.50,2003年为1:1.52。。2004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人均收入最高的五省(市)是:上海(8513元)、北京(7836元)、浙江(7771元),广东(7264元)和福建(5879元),上半年五省市人均收入为745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4%。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五省(区、市)是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上半年人均收入为366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9%,地区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拉大。
 
  5.行业间收入差距进一步上升。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越来越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与夕阳产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49:1;2000年为2.63:1,2002年为2.99:1,2003年为3.98:1。2004年第3季度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达到4.25:1。2004年第3季度,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0755元,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平均劳动报酬较高,分别为18798元、15982元和15489元;而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劳动报酬较低,分别为4655元、8057元、8159元。2004年前三季度,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的景气指数,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25%~60%。电力、能源、运力的紧张更加剧了这一状况,使得部分垄断行业和一般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些高收入行业几乎都是垄断行业,老百姓将之归纳为:金(金融)、银(银行)、财(财政)、保(保险),两电(电信和电力)、一草(烟草)。据媒体报道,2004年,江苏省某公路收费站收费员月薪达80000元,北京某电力集团财务公司普通员工月薪更高达2万元。由此可见,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亦呈扩大之势。
 
    6、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2002年又扩大到1.68: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2002年,此数据略有缩小,为1.72:1,但是差距还是很大。不同单位由于经济基础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发展快慢不一等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存在差异是必然的现象,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对分配领域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也应给予重视。
 
二、缩小收入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协调的社会。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新形势下的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如今的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大都是由于我们不能协调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引起的。当前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会加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会威胁到社会政治稳定,还有可能会危害到民族团结和国土安全,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作为执政者,就要能很好地处理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这种利益流向的不平衡,会引发普通劳动者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不满,会扭曲小康社会的目标。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是要“惠及十几亿人口”,而不仅仅是“惠及”少数人。这就是为什么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之所在。因此,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居民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从当前来看,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1、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构建就业结构的和谐。扩大就业是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解决好就业问题,通过大力发展教育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是保持经济高速成长推动力的重要一环。江泽民主席在十六大和其他会议上多次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当代社会中,就业不仅是谋生的必要手段,还是人们参与社会的主要渠道。作为“民生之本”的就业与“和谐社会”的联系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是勉强得温饱,但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无所事事也肯定是与“和谐”背道而驰的。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到改革和建设的伟大事业中,积极扩大就业是调动群众积极性和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逐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更多的就业增长点。要特别注重城市化的问题和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比重的问题,争取在未来15年再转移出1亿多农业富余劳动力;要不断开阔思路,把不断完善和创新失业保险制度与解决就业问题有机联系起来,在发展中和动态中解决就业问题。要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认真解决就业困难人群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2、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理顺分配关系、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当前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收入拉开差距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同时一定要处理好严重的社会不公等社会问题。应坚持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就注重公平。要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要征收遗产税、赠与税、高消费税等财产占有税,调节过高收入。要通过加大对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3、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承担重大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贫困阶层的正常生活。因此,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思路中,不能不考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石。建立一个能够覆盖全国的社会安全网是保证社会居民和谐相处的最基本条件。社会安全网是指政府、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网络。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强调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正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关系到他们日子过得是否安心,能否做到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关系到亿万个家庭以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贯彻这一思想,就必须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是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机制,是社会稳定的一个"安全阀",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道安全网。我国人口众多,社会财力并不充裕,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方式要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要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能做好,不能有半点马虎。从实际出发,既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又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继续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消除政策性因素,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最大的难点也是在农村。我们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步伐。当前,农业滞后、农民增收困难、部分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难题。解决“三农”问题,就要加快在农村建立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让农民自主经营,自由竞争。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靠工业化致富农民,靠城镇化减少农业人口,靠产业化提高农业效益。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使“土地制度、城市化和农民利益”三方面统筹和谐起来。历史证明,农民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只有善待农民,中国的发展才能和谐繁荣。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应推进城市化,使农民向城市转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1)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减少农民进城的身份障碍。政府要有切合实际的举措,逐步解除户籍制,给农民自由迁移的权利,允许广大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在全国各地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和工作地点,实行国际上通行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及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使全体公民在户口身份上完全平等。(2)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就业障碍。要树立“城市是全国人民的城市,不是城市人的城市”的观念,提高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这是破除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必然要求。(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消除农民进城的产权障碍。一方面要开发城镇商品房市场,不论人们是否具有城镇户口,均可购买与转让;另一方面,要探索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有偿流转制度。特别是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作股参与小城镇建设的方法,对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框架。以住房、医疗、养老、劳保、就业、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福利保障制度,是城乡分割体制的内核。二元福利保障制度是城市化的重大障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要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的农村老人执行生育政策补贴制度,建立起农村"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配合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实行新的减贫计划,争取农村目前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约1亿多贫困人口在未来15年中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构建城乡结构的和谐。 
 
    5、加强法制建设,整治非法收入。和谐的另一面是冲突,在加剧了的利益冲突面前,要形成能够对利益冲突各方进行有效仲裁的制度体制,而不是使制度安排仅仅有利于冲突中的某些方面。“法治”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以往的一些情况看,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度制定了不少,但落实起来却效果不佳。因此,必须真正落实法治,让法治切实能够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使弱势群体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其题中应有之义,是要对权力和财富的力量,从制度上作出制约。当前,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性质恶劣,已引起人们的不满,对此进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缓。要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增加执行公务的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要严惩贪污腐败、整治非法收入。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对乱定价、乱提价、乱涨价等现象严加治理。打击腐败和权力寻租,消除制度的真空、加强对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消除权力寻租的关键。要紧紧围绕权力行使做文章,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约束制度。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6、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现在,中国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和高收入,纯粹是体制性和政策性的。这些行业本身自然有一定责任,但更多的责任在各级政府。首先,垄断行业本身垄断程度过高,行业内部缺乏或没有必要的竞争机制。其次,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合理,政府和行业本身仍然起着决定的作用,作为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作为消费者的居民缺乏参与和决定的权力。再次,各级政府都存在通过行政性垄断取得更多财政收入的偏好,只要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对垄断行业就会听之任之,甚至加以保护。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政府垄断的范围和垄断价格等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加强对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该行业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7、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只有快于东部地区,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收入差距才有可能。中国的区域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之大,也是一种特殊国情。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努力将东部的资金、技术、人才引入到中西部,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为了尽快实现中部崛起,中央应拓宽中部政策空间,明确中部发展的战略定位。尤其是在发展定位上,中部地区应在原有定位,如国家基础产业的重点建设区域、东部产业梯度推移的承接基地、西部大开发的桥梁与中转站等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自主发展、蓄势待发的起飞前‘蛰伏’区域”这一新的定位。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必须从“主要服务于东部”的定位转向“内挖潜力、自强兴区”的目标,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中部社会经济的振兴。只有将“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的战略统筹考虑,才能更好地实现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在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上的倾斜,逐步扭转这种区域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构建区域结构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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