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

来源:  投稿人:李牌生   浏览次数: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现在大家都说“以人为本”,但到底以什么人为本,却是众说纷纭。我理解“以人为本”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只能以矛盾的一方为本,如官与民之间民是“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被管理者是本、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被服务者是本等等。由此可见构成对立统一矛盾体中的“人”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作为在此一对矛盾中的人是“本”,而到了彼一对矛盾中这个人不再是“本”,新的矛盾中的另一方则成了“本”。因此,我们讲“以人为本”中的“人”,首先要承认个性的“人”,然后才能达到共性的“以人为本”中的“人”。如果笼统地讲“以人为本”,却不注意个性与共性的差异,这种“以人为本”就是空洞的。
    药品监管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如何做到“以人为本”?
    药监工作涉及到的“人”主要是三个方面:药品消费者、行政相对人、药监部门自身。这三个方面相应构成两对矛盾,即药监部门与行政相对人、药品消费者与行政相对人。药监部门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合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药监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以人为本”的“人”是行政相对人,药监部门要以热忱的服务为行政相对人解决依法从业中的种种困难,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法者而漠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法行政,不能把冰冷当作严格。当然对于非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则另当别论。在药品消费者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以人为本”的“人”则是药品消费者,行政相对人必须从药品消费者的立场处理从业中遇到的问题,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等非法行为,既是对药品消费者的伤害,也丢掉了“以人为本”的“本”。在药品消费者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矛盾、冲突时,药监部门是裁判员,必须站在维护药品消费者利益的立场上,解决、处理矛盾和冲突,这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如果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侵害了药品消费者的利益,此时由原来药监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本”,就变成了“末”,因为药监部门必须代表自己职责范围内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讯

    无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