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王亚芸报道)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新疆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
办法共六章29条,对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首次进行了明确。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校舍、医院、公共文化场馆等各类房屋。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该办法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都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自治区鼓励各地、州、市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