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1月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宗教院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应当走中国特色院校办学道路,依法办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
(二)正确阐释宗教教义;
(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开展学习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