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医保政策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了,个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减少了。
    7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根据近期已执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对于未经转诊转院或备案异地就医的,允许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减轻他们的就医费用负担。
    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牟新伟说,此次调整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政策,是在分析比对自治区本级与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的基础上,按照“同城同待”的原则进行的。调整比例的确定,综合考虑了自治区本级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参保职工整体的医疗待遇负担水平等。调整后,自治区本级与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职工基本医保政策基本一致,待遇水平趋于统一,实现职工待遇区域均衡。
    此次调整惠及约36万名参保职工。牟新伟说,今后将继续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扎实推进医保惠民工程,稳步提高各族参保群众医保待遇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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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5%,下调5%,分别意味着什么?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自治区提高区本级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0%调整为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调整为85%,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但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牟新伟说,根据初步测算,这项政策每年可减轻自治区本级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4600万元。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乙类药品、某些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在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之前,需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此次,自治区下调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需先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使用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
    牟新伟说,这一政策可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根据初步测算,每年可减轻自治区本级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5500万元。
    未转诊或备案,异地就医住院费可报销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想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须办理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备案或转外就医手续。针对实际工作中,参保职工反映的需求,此次自治区调整了报销政策。
    在保障参保职工就医需求的础上,引导合理有序异地就医,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由过去不予报销改为较自治区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5%予以报销。(记者史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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