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棉花质量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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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发展202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新棉领发〔2024〕1 号)和自治区党委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要求,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以下简称“质量补贴”)工作,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落实“优棉”要求,服务优质棉花、棉纱基地建设,推动棉花生产流通中体现优质优补、优棉优价。
  对符合优质棉标准的棉花实际种植者进行质量补贴,激励优质棉花生产,提升棉花生产加工质量,引导棉花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发展。引导棉花品种选育改良,激励实际种植者和加工企业持续提升棉花质量,推动数字经济同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深度融合,增强新疆棉花产业竞争力,促进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统一兵地棉花质量补贴标准和质量追溯系统,实现兵地棉花互交互认。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式
  质量补贴依托公证检验数据,完善质量追溯系统,精准追溯优质棉花实际种植者,实现种植、采收、收购、加工、公证检验等信息的有效关联,完成从皮棉公证检验结果到棉花实际种植者的精准追溯。质量追溯载体以唯一识别码为主,塔城地区沙湾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兵团第五、七、八、十二师,采用芯片和唯一识别码追溯。
  (二)实施范围
  全疆植棉县(市、区),兵团所有植棉师市。
  (三)参与主体
  1.棉花实际种植者。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在“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录入的基本农户、植棉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再设置种植面积规模要求。为保障质量追溯基本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种植时,同一追溯地块应为单一品种,按照《新疆棉花优质高产标准化生产指导方案(试行)》种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做好农用薄膜的回收。
  (2)采收时,应为成型的机采棉卷,具有质量追溯唯一识别码或芯片。复采棉、落地棉不予补贴。
  (3)售棉时,应交售至质量补贴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告知企业打印质量追溯卡。
  售棉现场组合参与质量补贴的,在品种相同且“一试五定”质量检验结果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可根据自愿原则,在信息平台质量追溯模块签订协议。
  鼓励采收前根据棉花品种和质量状况,以500亩为最小追溯单元组合参与质量补贴。
  2.棉花加工企业。为保障棉花质量追溯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以发展改革部门公示结果为准。
  (2)具备质量追溯软硬件条件,悬挂“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加工企业”牌匾或张贴公示结果、承诺书。
  (3)建立质量追溯台账。按户建立棉花实际种植者质量追溯电子或纸质台账,保证“一户一档”。
  (四)申报公示
  质量补贴申报公示在信息平台进行,与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申报公示同步完成。
  1.棉花实际种植者。符合参与条件的棉花实际种植者,经申报即可参与质量补贴。
  2.棉花加工企业。符合参与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经申报、审核、公示后,方可参与质量补贴。对申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当年8月31日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诉。
  (五)信息核实
  1.现场确认。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质量追溯棉花前,应通知棉花实际种植者现场确认,在信息平台质量追溯模块填写质量追溯加工现场确认表。
  2.信息查询。棉花实际种植者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个人优质棉信息,如有异议,可向县级、师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诉。
  (六)补贴兑付
  质量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可用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安排。为确保质量补贴按期兑付,当年参与质量补贴的籽棉交售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皮棉入库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15日。
  达到“双29B2”级及以上(纤维长度大于等于29mm,断裂比强度大于等于29cN/tex,马克隆值A级或B2级),长度整齐度指数大于等于82%的细绒棉,拟按0.35元/公斤进行质量补贴(根据当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到位情况,适时调整质量补贴标准)。
  三、职责分工
  (一)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兵地棉花质量补贴各项工作;及时掌握质量补贴推进情况,督促棉花质量补贴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协调解决质量补贴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市场监管部门:棉花加工企业质量补贴政策宣传、培训和监督;棉花加工企业参与质量补贴基本技术条件异议处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审核、公示和申诉处理;优质棉数据核查、信息汇总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评议。
  (三)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兵地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统筹质量补贴各项工作落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审核、公示和申诉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优质棉信息评议工作;根据优质棉数据信息,提出质量补贴资金拨付建议。
  (四)财政部门:规范质量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质量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五)农业农村部门:棉花实际种植者质量补贴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解读;棉花采收前,督导棉花实际种植者落实好收获期质量管控关键措施;芯片试点采棉机的审核工作;组织棉花种植方面政策和技术的宣传、培训、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认识质量补贴对促进新疆棉花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推进新疆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深化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质量补贴工作有序开展。
  (二)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各地要统筹推进质量补贴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确保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监督巡查,稳步推进实施,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宣传先行,引导为主。各地要做好质量补贴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强棉花实际种植者、棉花加工企业参与积极性。鼓励种植加工环节形成产业联盟,支持土地流转、入股、托管等多种形式,形成规模效应。大力提升新疆棉花品牌影响力,加大标准认证体系推广应用。
  (四)严肃纪律,压实责任。各地要加强质量补贴工作的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审核严格,追溯准确、发放精准。质量补贴工作推进过程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借质量补贴违规向参与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工作细则
  第一章 工作目标
  第一条 为落实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以下简称“质量补贴”),依据《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新疆范围内,从事棉花质量补贴相关活动的棉花实际种植者、采棉机管理者和棉花加工企业。 采棉机管理者,包含采棉机所有者和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 参与棉花质量补贴相关活动的棉花实际种植者、采棉机管理者、棉花加工企业,应做好种植管理、机采棉采摘、籽棉收购检验、加工信息管理、质量信息追溯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棉花实际种植者应实名参与质量补贴。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章程中明确质量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第五条 使用预埋芯片作为追溯载体的地区,采棉机管理者可按照自愿原则,于8月31日前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采棉机参加质量追溯申请表。
  通过审核后,采棉机管理者应安装采棉机追溯设备,确保采棉机位置、作业时间、棉农身份等信息实时上传信息平台,关联棉花打包膜预埋芯片。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专人负责质量补贴工作。负责质量补贴工作人员应实名参加质量补贴培训,熟练掌握质量补贴棉花加工操作规范,建立质量追溯台账。
  质量追溯台账应一户一档,单独存放。质量追溯台账包含棉花实际种植者身份资料、质量追溯唯一识别码、棉花实际种植者质量追溯加工现场确认表、收购发票、检验单、磅单等。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时,应确保每个机采棉卷具有唯一识别码或芯片追溯载体。追溯载体应完整清晰,与棉花实际种植者信息相符。追溯载体信息缺失错误、模糊不清、不能读取的,棉花加工企业应采取补挂等补救措施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保证质量追溯棉花分户、分类别、分品种、分等级放置和加工。棉卷放置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以组合方式参与质量追溯的棉花,在品种相同且“一试五定”质量检验结果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按组合成员放置和加工。
  第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质量追溯棉花前,应通知棉花实际种植者现场确认,留存相关材料。
  棉花加工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承诺内容,造成棉花实际种植者经济损失的,由棉花加工企业自行承担;棉花实际种植者未按通知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对加工结果无异议。
  第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开膜喂花时,应使用扫描设备或芯片读取设备读取机采棉卷信息。质量追溯码应与棉花条形码一并打出,悬挂在成包皮棉显著位置。机采棉卷和皮棉条码追溯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条码机不能正常工作的,应立即停止加工,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经报备确认后,方可继续加工并做好追溯记录,待追溯设备恢复正常后,及时补打条码。
  第十二条新建的棉花加工企业,经基本技术条件验收合格且具备质量追溯条件的,可以参加质量补贴工作。
  连续三年未申请参加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不参加质量补贴工作。
  第十三条 采收前组合参与质量追溯的棉花实际种植者,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追溯单元的申请组建,9月后不可修改追溯单元信息。有籽棉交售记录的,不可修改成员信息。
  第三章 企业评议
  第十四条 当年质量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参与质量补贴的棉花加工企业履行质量追溯义务情况进行评议。
  棉花实际种植者完成优质棉信息核实后,可在信息平台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当年质量补贴工作:
  1.企业未在醒目位置悬挂质量追溯企业牌匾或未张贴公示结果、承诺书;
  2.棉花收购加工过程中,未将机采棉卷按照不同的棉花实际种植者分户、分类别、分品种、分等级单独放置和加工;
  3.发现机采棉卷识别码缺失、错误、模糊不清等原因无法识别或芯片载体信息缺失、错误等原因无法读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棉花无法追溯;
  4.质量追溯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未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5.影响质量补贴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无正当理由,出现以下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次年质量补贴工作:
  1.未实时上传籽棉收购数据,造成无法打印追溯识别码;
  2.在收购籽棉时,对参与质量补贴的机采棉卷未打印识别码,或未读取芯片载体信息;
  3.籽棉加工时,未使用扫描枪或芯片读取设备读取机采棉卷信息,未能与加工皮棉信息进行关联;
  4.棉花收购、加工中故意录入虚假信息或篡改信息,致使追溯信息与实际不符;
  5.追溯率小于95%,影响质量追溯工作正常开展;
  6.未在次年度3月15日前完成质量补贴棉花加工入库;
  7.严重影响质量补贴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棉花实际种植者、采棉机管理者和棉花加工企业掺杂掺假,套取质量补贴资金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取消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权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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