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3月3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到,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当。
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事实、依据、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程序。
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四)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对守信激励对象,在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压缩审批时限等便利;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在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在信用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七)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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