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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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快讯 2月7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以下简称《50条措施》)明确,严肃查处逐利性执法行为。
  《50条措施》明确,异地开展直接影响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侦查、调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严禁以任何名义下达、摊派各类罚没、“创收”指标,坚决纠正乱罚款、一律顶格罚款等错误执法行为。对胁迫、劝诱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或者达成所谓“和解”协议结案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0条措施》明确,依法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司法措施。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刑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纠正。(记者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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