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郭玲)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其中,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宿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
《通知》明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按照确定的电采暖到户电价水平同步调整电表和结算方式,增加百姓和企业的获得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价格处了解到,自治区现行电采暖用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专项交易得以实现,到户电价由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等构成。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到户电价水平不明确,电网企业调表不及时等原因,老百姓的直观感受不明显。此次调价后,电采暖电价更清晰透明,有利于老百姓直接感受到电价改革带来的红利,有利于电价执行和社会监督,也为电采暖推广使用和南疆煤改电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