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柴旭晖)近日,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传来消息:由省住建厅出台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成本后所获得的收益。这些收益具体包括公共区域停车费、广告收入、共有设施经营收入、公共房屋租金等九大类,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或部分相关业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
在公共收益管理方式上,《意见》要求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并推动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三方参与的共管模式。公共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后,也可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以及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用途。前期物业服务人退场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必须按规定完成资金和资料的移交,不得无故拒绝。
《意见》特别强调了透明化与监督。公共收益管理人必须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收支明细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同时上传至“山西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第四季度应当将该年度全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业主对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若发现违规行为,可向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