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来源:山西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省应急管理厅消息,该厅近日出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范围、列入条件、列入程序、公示要求和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以此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制度》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度》明确,凡有以下9种情形的,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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