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即日起施行

来源:西安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即日起施行。
  《细则》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筹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督查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开展政府督查。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督查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参加。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计划制度、台账制度、交办制度、保密制度等,严禁随意复印、发送密级文件资料;严禁随意传播、泄漏涉密事项。
  政府督查监督实行三级管理机制:提醒、约谈、问责。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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