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交站点前后30米不得停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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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悉,《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大会审议。根据二审稿,改扩建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公交站点前后30米内不得停放其他社会车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乘客,经制止或者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这些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同时,对于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规定1
  改扩建轨道交通站点
  应同步建设公共汽车
  客运设施

  2009年3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绿色出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条例》部分内容亟须修订。
  二审稿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防范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按照二审稿,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客流集散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建设公共汽车客运首末站、枢纽站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发展。
  规定2
  线路设置、调整必要时要举行听证

  公共汽车线路应当适时调整并进行优化。按照最新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设置、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
  规定3
  禁止公交站点前后30米
  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对于辱骂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二审稿明确做出规定。禁止这些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车辆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在公交站点前后30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等行为。
  规定4
  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
  客运的最高拟罚5万元

  按照二审稿,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的广告覆盖站牌标识、车辆运营标识或者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经营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擅自调整线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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