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台两公律师管理办法 哪些人可以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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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题:完善两公律师机制护航科学决策——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新华社记者王茜
    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7日详细解读了这两个办法。
    问:这两个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万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办法规定,司法部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制定了这两个管理办法。
    问:两个办法在两公律师任职条件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两公律师主要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是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两公律师具有的义务包括:一是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二是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熟悉本单位、本企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由于两公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职能作用?
    答:两公律师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办法规定,两公律师可参与制度建设;参与决策论证;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和开展普法宣传。
    问:两个办法是如何保障两公律师职能作用的?
    答:一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二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两公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是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以促进两公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两个办法?
    答:一是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学习两个办法,切实把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有利于两公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指导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人员遴选、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发展两公律师队伍,实现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广覆盖。五是加强与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作用。六是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两个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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