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国有资产盘活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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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冉虎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号)和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有效盘活、高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加强财政资源资产统筹管理、确保我区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顺利开展,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盘活国有资产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通知》中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通知》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和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的重要举措。
  受经济下行、疫情等多因素影响,财政收支矛盾加大,有效盘活闲置资产对于缓解收支矛盾、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升资金支出绩效、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面覆盖”是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原则,除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均纳入盘活范围外,对于各种原因形成的盘盈资产,国资国企改革过程中收入的资产等也全部纳入盘活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区分资产类别研究确定盘活方式,按照“能用先用、不用可售、不售可租、能融则融”的原则,积极探索盘活资产的有效路径,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盘活资产,防止简单的“一刀切”。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行“激励约束”,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预算配置、绩效评价相挂钩的长效管理机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活要与预算管理部门、绩效评价部门共享,作为预算审核、绩效评价的依据,充分激发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批。
  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的方式有哪些?
  答:《通知》明确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优化单位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资产调剂、实施公物仓管理、开展资产出租及市场化处置、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等六种方式有效盘活闲置低效的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立足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盘活方式,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应在盘活方案中明确由上级主管部门调剂。
  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资产盘活机制,有效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于本部门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要及时将资产信息反馈本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统筹调剂。
  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将待盘活资产数据信息,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公物仓信息平台等公开发布,打通不同部门间、不同地区间、不同所有制间资产盘活通道,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调剂。
  问:在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答:《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方案,有序组织资产盘活工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还要求,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违规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通过处置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公益性项目,增加财政收入;不得进行缺乏交易实质的虚假处置行为;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借盘活资产的名义要求企业为政府违规举债;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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