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报倒卖通行证案件查办情况

来源:天山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苏璐萍报道)11月7日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尔夫丁·那吉米丁通报了倒卖通行证案件查办情况。
  根据近日市民群众反映的网上流传一男子疑似贩卖通行证的视频线索,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于11月7日凌晨1时将嫌疑人张某辉抓获归案,并对其他3名涉事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视频中穿防疫服男子为张某辉(男,52岁,石河子人),疫情期间,驾车在G30连霍高速乌鲁木齐段各服务区,销售生活物品。
  11月4日16时20分许,张某辉在乌鲁木齐三坪服务区售卖商品时,与滞留连霍高速的货运驾驶员李某(男,40岁,乌鲁木齐人)、吕某(男,32岁,安徽界首人)、库某(男,35岁,吐鲁番人)等3人聊天,炫耀其可以办理货车通行证,曾在疫情期间贩卖过多个通行证。李某听后,让张某辉重复上述语言,用手机拍录视频并在微信群转发。11月6日,李某发现该视频在网上发酵,自行退出该群。
  经审讯,张某辉交代,其在视频中自称2020年疫情所卖8000张通行证及本次疫情所卖20张通行证均属自己编造,公安机关正在对此进一步调查;视频中库某向张某辉手机扫码的动作,系11月4日16时31分库某添加张某辉微信好友时的操作。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乌鲁木齐市公安部门提醒:伪造、变造、买卖通行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明文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于其他涉嫌倒卖通行证的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全力侦办,绝不姑息。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