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修订出台了《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境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
《办法》明确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或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博览园、部分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其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在规范价格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含免费开放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制定临时票价并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报告,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各类群体门票和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新疆建立景区门票收入使用监审、监测制度和实行景区门票及相关收费报备制度的基础上,《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