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河南立法力促营商环境再升级

来源:大河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大河网讯(记者 申华 王怡潇)《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原来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2020年11月份出台的,目前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条例》的修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中心大局,体现河南特色,注重解决问题。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解决问题。比如,针对企业诉求如何得到快速响应问题,《条例》规定推进以企观政等常态长效服务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又如,针对调研中反映的行政执法不规范、重复检查、多头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条例》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强化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等等。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哲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的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条例》共8章、102条,分为总则、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优化人文生态环境、优化监督机制、法律责任、附则。
  聚焦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这次修订条例的重点就是聚焦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将“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按照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破除阻碍市场准入卡点,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五统一、一开放”要求,在统一市场基础设施和推动对内对外开放方面作出了规定,推动加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循环枢纽建设,进一步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充分发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航空港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类开发区优势,扩大开放、吸引外资。
  为加强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保障,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等问题。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推动各级国家机关更好地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推行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同时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涉企审批问题。规定惠企政策精准匹配,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有惠必享,同时规定建立清单化推进惠企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健全执行问责机制,从而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规定推进‌以企观政等常态长效服务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调研收集问题与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府作风转变和政策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
  规定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管辖和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相应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并加强对营商环境的政府督查、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避免过度执法、重复检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避免过度执法、重复检查等,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综合查一次”。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慧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侧重解决企业等经营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这次修订条例针对企业等经营主体实际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同时规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针对出海经营主体需求开发相应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经营主体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针对中小企业款项被拖欠问题,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另外,针对失信修复、规范招商引资等问题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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