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4月18日讯(记者王佳丽)4月1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就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我省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我省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指出,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为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通知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会议、电话联系等有效方式,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已知政策却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经办机构在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时,要对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的用工单位名单和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留存备案,便于后期核实资金分配情况,同时告知资金分配原则和用途。在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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