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加快发展

来源:东北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中新网辽宁新闻5月25日电 (李伶俐) 由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主题新闻发布会于25日举行。
  据沈阳市商务局副局长赵卓青介绍,根据市委、市政府“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工作部署,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加快发展,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加快批零住餐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3日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主要包括八项政策措施:
  一、鼓励批零住餐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对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鼓励新建改造商业设施发展自营联营。对新建成投入运营或通过改造提升投入运营的商业设施,采取自营联营、统一收银核算的法人企业经营模式,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在营商业综合体扩大自营联营规模。对在续经营的已入库商业综合体,发展提升自营联营规模,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自营联营部分零售额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
  五、支持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沈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批零住餐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法人总部(在外埠设立3家以上分支机构),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鼓励消费品制造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贸易企业。鼓励我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制造企业,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线上线下贸易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首次入库,其入库后的首个自然年度,零售额在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批零住餐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库1年以上的批零住餐企业,销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批发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零售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亿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零售企业,每户奖励20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住宿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营业额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行业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1000万元,增量排名前5位的餐饮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八、对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在上述情况之外的批零住餐重点企业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市区两级共同推进”方式予以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同一主体的同类型奖励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我市已有措施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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