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当着孩子的面家暴妻子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杭州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施行
  冻饿、诽谤、跟踪、骚扰也属于家暴!

  每日商报讯 家暴不能忍!当着未成年女儿的面家暴更不能忍!最近,西湖区人民法院为被家暴多年的妻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男子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妻子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阿珍(化名)和阿强(化名)相亲认识后两个月后便登记结婚。阿珍说,婚后不久丈夫就对自己有过拳打脚踢,甚至在她怀孕8个月时,丈夫也曾殴打她的头、掴掌。女儿出生后,阿强不仅多次当着女儿的面家暴妻子,还动手打女儿。
  今年7月初,阿珍与婆婆起了争执,阿强闻讯赶回家。他不但没能缓解婆媳矛盾,反而也加入争吵之中,先用脚踢、手扇妻子,随后抄起家里的一根杆子,挥打妻子的头部和身体,打得杆子都明显变形。两人不满10岁的女儿在一旁目睹了全过程,吓得躲在客厅角落里不敢动。
  因客厅装有监控,争吵声、阿强家暴妻子的画面都被记录了下来。
  后来,阿珍报警说自己遭到了家暴,派出所出警处理。经诊断,此次家暴造成阿珍脑震荡、皮肤挫伤,以及腰部、胸部、面部、头部均有损伤。派出所通过现场出警记录、监控等证据,查明阿强因家庭琐事用杆子打伤阿珍头部的事实,并向阿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阿珍说,自己之前也不是没想过要离婚、逃离家暴,但是都在家人的劝和下,考虑到女儿,不了了之。而这一次,阿珍下定决心到西湖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西湖法院审查后认为,今年7月时阿强打伤阿珍,阿珍报警,派出所向阿强宣告并送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阿强的上述行为使得阿珍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近日,西湖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禁止阿强对阿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强骚扰、跟踪、接触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阿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法院在保护令中明确,如阿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施行
  扩充家暴种类 降低取证难度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这份被称为“升级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有着不少新变化。
  大家最关心的,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家暴?这次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扩充。除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外,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通常,大家都会认为家庭暴力只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之间。《规定》明确,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如果遭受家暴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民政等部门都可以代为申请。
  除此以外,《规定》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明确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存在家暴取证难的问题,证据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但新规降低了证明标准,明确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就算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万一对方还家暴该怎么办?严惩!《规定》在保护令的惩戒条款中加大了惩治力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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