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最高罚5万元

来源:中原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中原网讯 昨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强制催收物业费、新旧物业交接、小区公共收益归属及管理问题等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采取前述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新老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依法履行交接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理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提供服务。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交接,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委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小区公共收益都有哪些?
  小区公共收益都有哪些?《条例》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这些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未成立业委会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并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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