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设立或者调整省级开发区,需要满足哪些“硬核”条件?什么情况下开发区会被“摘牌”?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调整、监督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范和明确要求。
设立门槛
想当省级开发区,这些“硬指标”必须过
省级开发区不是想设就能设,《办法》明确了相当具体和严格的准入条件,营收、产业、生态、安全等方面都有“硬指标”。
《办法》列了8个方面的条件和要求,必须同时满足。包括符合重大战略和规划、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具备较强发展实力、产业集中度较高、注重提高资源集约度、创新提升发展环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满足数量控制要求。
来看一下一些核心“硬指标”──
发展实力要够格:按照“一县一区”布局开发区的,原则上拟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区域上一年度“四上”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所在地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拟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区域上一年度“四上”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突破“一县一区”布局开发区的,原则上拟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区域上一年度“四上”企业营业收入应达到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前80%水平。
产业集中度要较高: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设置的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推动产业集聚、建圈强链,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开发区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0%。
用地也必须“集约”:须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建设区域。现状和规划工业用地率不低于30%,批而未供率、土地闲置率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安全环保底线得守住:拟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区域应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数量控制”,除特殊安排外,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数量不超过1个。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市(州),可按“创一奖一”标准奖励新设省级开发区。
动态调整
有进有出,扩区、调区、摘牌有章可循
已经设立的省级开发区,不是想扩区就能扩区、想调整就能调整。《办法》明确,省级开发区不得擅自调整范围和面积,扩大省级开发区面积和调整省级开发区区块都有明确的条件和要求。
扩区有条件:想扩大面积?需满足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和亩均效益高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上一年度高质量发展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省级开发区中排名前50%。同时,原则上尚可供应土地面积不足原批准面积的20%,批而未供率低于20%,已供地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率不低于8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
调区有规矩:原批准范围内因国家或省重大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省级开发区用地进行调整;因地下资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需要搬迁;已完成开发任务、无产业承载空间的区块向城市功能区转型。调区后面积原则上不突破省级开发区原有面积。
此外,如果开发区搞得不好,可能会被“摘牌”!《办法》明确了有序退出、动态调整机制,并列出了几种被摘牌撤销或整合的情形,倒逼开发区不断进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撤销或整合:
•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缓慢,连续3年高质量发展水平靠后。
•违规运营损害营商环境、自然年内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开发区优化提升需要,主动申请撤销或整合。
•其他应予以撤销或整合的情形。
这一机制传递出强烈信号,省级开发区的牌子不是“铁饭碗”,不能只重申报而轻建设、轻管理。
监督管理
正式批复1年后进度缓慢要说明
设立省级开发区只是开始,后续的 “监督管理” 同样关键。《办法》强调对省级开发区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首先,规划引领。全省定期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引导省级开发区持续优化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管理体制等。
其次,评价“指挥棒”作用强化。《办法》提出,持续完善省级开发区统计体系,按季度开展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监测。围绕激活产业动能、提升发展能级,健全开发区评价体系,作为省级开发区设立调整和适用相关激励约束政策的基本依据,按规定调整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
最“硬核”的是发展成效评价和管理约束。正式批复1年后无新增投资项目且建设进度缓慢的,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说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视情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对其设立、扩区和调区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