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新规违法将入征信 一次违法可能处处受限
11月8日到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据(11月9日《新京报》)
反思
违法成本 不仅罚分罚款
多数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和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扯不断的关系。虽然这几年,各地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治理的效果依然难尽人意。从一个层面来说,就是因为“执罚经济”的治理手段还不能让人更好畏惧。
“执罚经济”虽然具有一定威力,可是由于人们已经养成了“凡是用钱能解决的事情都不算是个事”的心理,也就导致了一罚了之现象的出现。
当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了社会征信记录系统的时候,就不同了。记录到这个系统之中之后,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不过,这个办法虽然好,但是需要关注的是,纳入征信记录系统之后,交警部门不能只当一个记事本,能不能产生威力关键在于记录之后如何约束。这就需要交警部门在此后的约束上做些事情。笔者以为,需要对“失信人员”给予制度约束,比如说如果有人被纳入了失信系统之后,就应该在今后驾驶证的后续年检上,在车辆保险的办理上,在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政策上,提升监管的标准,让“失信人员”在交警环节能有“寸步难行”的感受。
要想形成更大压力,就要让交警部门的“失信系统”与社会各行各业的“失信系统”对接起来。也就是说在交通范围内的失信,不能只是交警部门关起门来惩罚,还必须让社会其他部门建立的“失信系统”同时处罚,比如在办理分期付款买房的时候,在办理企业贷款的时候,在参加各种评选的时候,都应该受到约束。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在推行了“交通违法人员纳入征信记录”办法之后,有关部门是否能渐渐放弃对“执罚经济”的依赖,步入一个用法律约束,而不是用罚款说事的法治轨道。
据预测,202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3.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将达到4.5亿人。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持续上升,事故概率增加,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种形式下,我们就是要让“信用约束”成为交通违法的刹车片。(郭元鹏)
析理
不良记录 体现精准管理
据统计,我国每年依然大约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死亡交通事故中,90%以上是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
由此可见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旨在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7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安全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礼让意识,努力形成“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法规可耻”的社会氛围。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交通违章违法的处理,不外是扣分、罚款处罚。这些虽然是常规执法,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有效也有限,执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方法。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就是执法的创新,驾驶人违法被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从此有了信用污点,不仅不光彩,而且给自身带来许多麻烦。会像“老赖”一样,个人信用受损,会处处掣肘。
有人认为,交通违法的“不良征信记录”,不过是黑名单的升级版。但是笔者以为,交通违法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目的不在“黑”,而是在于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以达到精准惩戒处罚目的。当然,这需要更多的联动机制和配套措施跟进。诸如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总记录,并列入黑名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全方位提高交通违法的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并付出惨痛代价,让交通违法吃不了兜着走。吴玲
支持
一次违法 可能处处受限
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虽然这是一种事后惩罚措施,但是却是交通安全治理的必要手段,有了这项规定,驾驶人在行驶时,必然会多一些忌惮,多一些谨慎,多一些法律自觉,遵守法规,照章行驶,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
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作出相应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可能会受到警示和惩戒,个人征信还可能留下污点,在信用方面将会受到约束和影响。这无疑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治理机制,对驾驶人必将能够形成一定的震慑,倒逼其遵守法规。
很长时期以来,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法律处罚上,都是就事论事,出现交通安全事故,根据法律追究驾驶人员责任,一旦法律处罚完结,就意味着事故处置完毕,事故不会给违法驾驶人今后的生活和征信造成任何影响,这就导致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屡屡出现酒驾、超速、闯红灯甚至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如今,将这些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无疑是法治的延续和延伸,体现出巨大的法治威力。驾驶人在驾驶中就会考虑到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继而自觉遵守法规。一次违法,留下终生污点,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种联动的惩戒无疑会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倒逼驾驶人自觉遵守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着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往往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这种严重的恶劣的行为,必须采取非常措施,加重处罚,而将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无疑就是这样一种“非常之举”,不仅彰显出法治的威力,也是交通安全治理的必要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理解、值得肯定。(刘剑飞)
提醒
完善设计 避免权益误伤
以信用评价的手段和方式取代单一的惩罚手段,确实是一种创新模式。不过,该做法的背后,却存在一定的隐忧之处,容易导致违法行为人的权益遭受误伤。也就是说,若要征信机制发挥作用,就应该以客观上能够守法为前提,不能在外部环境方面,存在守法不能的情形。
目前来看,征信系统的建设,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就银行信贷信用体系来说,依然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状况,导致公民的信用随意受到损害。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来说,同样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隐忧,囿于执法者主观因素以及执法客观环境影响,像酒驾、闯红灯等行为,可能只让少数人受到了惩罚。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
更让人忧虑的地方在于,一些人之所以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也并不一定都与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质不高有关。比如,在一些交通道路上,指示标牌并不完善,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人行道、过街天桥等没有配备等等。对于这种情形,行为人的违法情形由客观因素造成,再将责任全部归于个人,这未免有失公允,更不利于道路及交通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假如,管理部门只是依赖于征信系统的惩罚手段,就可能形成惩罚依赖症,从而忽略了自身工作的提升和完善。
应该说,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与征信挂钩,确实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不过,在制度落地和跟进之前,有必要反思前提条件的短板和不足,设置合理完善的规则。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公民个人权益遭受误伤,确保征信系统产生公平公正的效果和作用。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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