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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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从1993年开始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所有的城市都已经建立了低保。我国低保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在维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需求,在保障居民生存权前提下,兼顾其发展权。各地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用恩格尔系数和菜篮子法等方法,确定本地的标准。目前南京市区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20元。救助对象有严格要求,就是原社会救济中的“三无”人员、新增下岗失业人员中生活水平不能达到一定标准的家庭、或因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使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是现代国家中每个公民有权享受的无偿的政府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低保是“民心工程”,是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防护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实际工作中却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难题。在此,笔者结合对南京市白下区的调查,就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低保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是:贫困人员填表申请(社区负责)、民政部门考核(资格的确定、补差金额的核算)、定期的跟踪随访(民政部门、社区)、资格的后续审核(流动式管理)。这一半封闭、半开放的流程,使得低保工作存在某些非确定性。
       第一,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谁是低保户,谁在绝对贫困线下,这不是可以主观认定的,必须有
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申请者当中,确有小部分人错误的认为这是国家的救助,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而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这就给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增加了难度。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去伪存真、明确鉴别。低保的主旨是“应保尽保”,即确保那些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都能得到帮助。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以对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其中包括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状况、工作史、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这项工作面广、量大、难度不小。
       第二,救济金额难以核定。在确定救济对象后,必须明确每个低保家庭的救济金额。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南京市的救济标准是220元,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低保家庭均发放给每个人220元,而是要
在扣除家庭实际收入后,进行补差。这项工作的最艰难之处就是对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因为这包
括失业救济金、退体金、下岗后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打零工的收入、亲友的资助等短期内所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这就需要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全面的摸底。对每份收入的计算必须让户主心服口服,其精确程度常常达到角。极度贫困的家庭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使得这份核算工作异常艰辛。
    
 第三,定期随访及资格再确认难以开展。家庭收入不是固定的,故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必须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对低保户跟踪随访的间隔时间,根据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就业能力强的低保户每三个月随访一次,而对“三无”人员则是每年一次。实际工作中,许多低保户不能充分理解国家的困难,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以上仅是现象,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有:
      首先是少数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由于低保资格的认定及金额的核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给了部分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机会,有人趁机给予那些在低保线上下但有私人关系的申请者以更多的机会或更高的保障金额,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次是部门配合不力,隐性就业显性化不够。低保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辖,但又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配合的系统工程。只有众多部门共同协作,才能使隐性就业显性化,才能清楚核定真正的低保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商部门发了营业执照,却没有回收就业登记证,结果使
一些人在稳定就业的同时继续领取低保,且劳动部门仍然将其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登记;低保户在偏僻
地段开了店面,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但民政部门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按时发放低保;群众举报某低保户买房,到房管所核实查证时,工作人员却以保护客户的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跟踪随访工
作的困难,使得基层民政组织被迫将每星期“回报社会”的公益劳动变成了监控手段,但此种手段的
有效性是极其有限的。
 
     再次是部门设置不当,职能界线不清。低保工作本属于民政部门,但与劳动部门存在职能上的交叉。如低保资格的认定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如在劳动年龄段有就业能力的,需经过三次以上的求职努
力,并确非因个人原因而遭受拒绝的方可领取低保。这里就同时涉及到劳动与民政部门的工作,民政部门要求劳动部门出具申请者三次求职失败的客观原因的证据,以确定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而劳动部门在面对民政及申请者时常常是进退两难:因为,确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因主观原因拒绝求职,劳动部门若如实汇报,则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必然招致此类申请者的非难及打击报复;如若制造伪证,则违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但如果将这两部分的工作权限归属一家,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的矛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人力资源医乏,工作效率难以保障。尽管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实际的考核、入户调查、跟踪随访等工作皆是由居委会及街道来做,区里相关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审核,并不到具体户中走访。但无论是街道还是居委会,其职能都是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并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事,故人手严重不足,常常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近400家低保户的跟踪随访工作,自然是力不能及,低保的滚动管理也时常是慢了半拍。另外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大问题。在西方国家,社会救济工作都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负责的,因为这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特定的理念与技巧。但我们的低保工作者大都没有经过这样的培训,少数人甚至对低保户抱有鄙视心理,这种人力素质急需改善。最低生活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尊严,如若在申请中遭受了侵害,这无疑与政策设计的初衷相违背的。
    第五是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旧城区的改造催生了一批新的低保户,老城的拆迁、棚户区的改造产三小车”的禁停等市容市政工作,把一些本非低保的人员推入了低保,给低保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拆迁带来的住所的不固定和人户分离,使低保的随访、跟踪以及其他活动的组织、通知与参与等成了未知数。“三小车”的禁停使众多的家庭失去生活来源,为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政
府承诺:所有人员,放宽条件进低保。这样做虽然暂时缓解了落实政府禁令的矛盾,但无论是对地方财政还是对今后低保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低保户数的急剧增加及两套低保标准,将成为未来的隐患。
 
    最后就是宣传导向偏离问题。舆论媒体的宣传无疑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媒体的不准确定位又会加大低保的工作难度。一些媒体以为只要生活困难就可以享受低保,许多非民政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同样有此错误认识,结果是任何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涉及到困难居民的利益无法解决,就会理直气壮地声称:进低保。似乎低保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种错误的宣传导向及相关部门的不恰当理解给低保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加大了实际工作的难度。
      如何积极有效地完善低保工作,让最后一道“安全网’,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切实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速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弥补法律上的相关空白。目前中国的社会救济工作急需规范,订立一部《社会救济法》,明确从事社会救济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社会救济工作的操作程序、被救济对象的确定程序、被救济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部门的义务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依法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救济对象的行为,规范社会救济工作的开展,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2.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要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的力度,除却法律的硬性规定外,更要在技术上对各部门联合协调予以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
商涝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能甚至可以考虑合并,最明显的就是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的融合。资源整合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各部门工作理念的调整与提升,特别是“为民便民’,意识的具体化。即使是不直接参与管理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也要从减轻国家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低保工作的开展。
      3.提高基层工作者的素质,及早建立专业化的工作队伍。专业化工作队伍的建立是整个社会救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线工作者必须通过强化培训,择优上岗。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职业资格准入制控制工作人员的入门标准以提高专业素质。因为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必须照顾到救济对象的尊严,在人格平等前提下进行救助,要避免施舍、恩赐等错误的想法及态度。
     
4.更新群众观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新闻媒体应该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而是自身应得的权利,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同时要改变整个社会对低保人员的错误看法,各相关行政部门尤其要带头纠正这方面的错误认识。
      5.完善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系统。社保资金拨付源应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南京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基层财政状况较好,因而低保户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低保金。但对于那些贫困地区
来说,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差,低保资金严重欠缺,势必导致低保户无法按时足额领取到低保金。要避免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造成低保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可行的办法就是资金拨付源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并保证此类资金的专款专用,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给低保户造成的影响。
    
 6.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现象。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善低保工作的监督体系,积极发挥政府、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各种有效措施,确实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公开才能公平、公正,故加强和完善包括公示制在内的运作机制以确保低保工作全过程公开化是有必要的。
      7.警惕城市改造给低保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目前各个城市的改造工作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讲究速战速决,往往是大面积同时拆迁,多个拆迁点同时进行。城市改造乃大势所趋,但其立足点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条件和城市面貌,因此,改造的规模、进度、迁移户的安置配套工作等都必须围绕这个立足点来考虑。要使老百姓通过城市改造提高生活质量,而不是反过来将他们推入低保。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网’,,低保确实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良好的政策设计初衷的实现,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配合;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系统中最底层的防护措施,只能消极地减轻贫困可能带来的损害,城市贫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赖于积极的再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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