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条件下党的领导

来源:  投稿人:蒋卫民   浏览次数: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逐步规范
,自治组织不断加强,自治制度初步完善,自治权利日益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受农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这些模糊认识都源于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实行村民自治,是否还需要党的领导?回答是肯定的,村民自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使村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保证。

  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民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深度和广度的民主,是保证人民群众政治权利得到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历史证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异常艰难的、规模宏大的工程,客观上需要一个组织严密、勇于吸纳社会最优秀管理人才、最具有长期奋斗目标的政治组织来领导。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直接民主,是在最基层、地域最广阔、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人口素质较低条件下进行的难度最大的改革,最需要统一、稳定的组织来领导。这个组织就是中国共产党。

  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村的现状决定的。

  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现在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经济建设的任务很重,政治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我国是一农业大国,13亿人口有9亿多在农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村民自治只能在现有的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历史传统、政治架构和社会发展的条件下进行。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同心同德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同时,村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基层的单位,在农村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党领导村民搞好自治,有利于改善党管理农村和农村事务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从而保证广大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地位决定的。

  党的十六大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高度统一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搞好村民自治,与实现好党在农村的领导,有内在一致性。广大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特别是选举自己信得过的带头人,实现当家作主的美好愿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是很好地贯彻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就是很好地实现了党在农村的领导。

  村民自治要求改善党的领导

  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应该承认,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并依法实行自治,也给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切实保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就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和挑战,不断改善党的领导。

  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只有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才能领导和凝聚村级其他组织和全体村民,共同把农村的工作做好。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的村级党支部存在严重的"软、懒、散"问题,村级党组织人员结构不合理,党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在勤劳致富、科技致富方面带头性较差。有的村干部工作能力不强,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处理复杂问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与水平。有的农村党员信念动摇、认识模糊、纪律松弛、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党群和干群关系。还有一些地方村级党组织还面临着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邪恶势力的挑战。此外,村民自治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也提出了挑战。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委会成员不是由上级委派而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他们对村民具有更加强烈的责任感,也更受群众拥戴,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使得党支部在村民心目中的威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如果村党支部尤其是支部书记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势必难以担当起领导农村工作的重任。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不仅要依靠高度的政治权力,更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关键是要抓好党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抓住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那些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怀为民之心,思富民之策,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诚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上来,提高党支部的威信和战斗力,使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着重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农村党员和党员干部队伍。要有计划地对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农村党员和党员干部增强政治观念,坚定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市场经济观念,提高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增强群众观念,提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注重从制度上建党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要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得到加强,必须重视党组织的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学习制度、党员联系群众等制度,使党的组织建设有章可循,从而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充满活力和战斗力。

  改善党的领导,必须转变党的领导观念。

  转变党的领导观念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基础和前提。受党的传统领导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广大农村,权力主要掌握在基层党组织手中,村中一切事务往往是村支部书记说了算。实行村民自治,必然要求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党的领导权与村民的自治权之间、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村民自治。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不再是对村中一切事务进行大包大揽,更不能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干预,而是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支持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尊重村民意愿和村民会议做出的决议,保障村民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也就是说,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村民自治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改进基层党组织传统的领导方式。

  在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务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的条件下,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改变传统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积极探索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合理、合法、有效的方式方法,在领导方式、工作方法上实现四个转变:由过去习惯包揽一切事务转变到抓大事、抓重点上来,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由过去偏重于对上负责转变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上来,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由过去注重行政命令转变到引导、教育、服务群众上来,善于把党组织的意图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由过去单一重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作用转变到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农村基层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

  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在我国广大农民中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民主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完善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加强制度建设,理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顺是村委会直选后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否得到卓有成效的执行,而且将直接影响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体现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造成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职权划分不明。虽然党内有《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家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规范两者关系的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备,相关机制尚未健全,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协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根本的出路还在于制度上的规范化、具体化,用制度规范各自的行为。近年来,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各地创造出的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汇报制度,党支部保障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力制度,"两委合一"、"交叉兼职"等机制,较好地解决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既巩固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又保证了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

  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

  引导农村干部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培养村民的自治能力,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始终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村民自治经过20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距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是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经受过民主熏陶,民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重要的实践。群众是民主的主体,没有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合法参与,没有他们整体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村民自治,在农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在广大农村群众文化素质整体较低,民主法律意识和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确保村民自治在广大农村得到较好的实施和实现,必须加强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教育工作。通过教育,既要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又要培养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要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真正掌握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解决好正确对待村民自治、正确对待农民群众的问题,切实当好人民的公仆;要使广大村民了解村民自治法律的有关规定,学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还要把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引导农民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法律意识,增强民主参与的能力。

  不断完善创新,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条件下,面对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要以创新的精神,不断研究探索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一是要在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要及时发现总结在实施村民自治中,广大群众创造出的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并把它们上升为政策进行推广。二是要着眼于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创新。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用成熟的党内民主带动村民自治。要发展乡级民主,用乡级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同时要建立村民自治违法惩戒机制,保障村民自治的发展。三是要进行民主理论创新。从已有的实践看,中国的民主建设只有分层次推进才能收到实效。要逐层次分析民主建设的特点,研究每个层次上发展民主政治的战略和策略,为村民自治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四是要建立村民自治的物质保障机制。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物质的依托,村民自治所需的经费如何解决,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怎样进行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努力建立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五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侧重如何开展村民自治,对违法问题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加快村民自治的相关立法工作,使村民自治进入更高一级的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发展阶段,从而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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