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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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___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矿山企业:
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之规定,特签订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矿山企业在设立、开采经营或关闭时,都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

2、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对具有危险的高速运转设备必须增设防护网或防护栏,并经常检修;对具有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经常检修,防止漏电或触电。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科学性。尤其是对爆炸物品保管使用,必须严按“日用日买退”的规定办理;在爆破时,人员必须到距爆破地点200米以外的安全地带躲避,实行中午、下午两次集中统一爆破。对开采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必须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对边坡上部的散土、碎石必须及时清理。

4、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劳动条件。

5、矿山企业必须强化矿山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教育矿业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批评和处分。

6、矿山企业要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7、矿山企业对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地质灾害要及时治理和恢复。矿山企业运输机械和道路要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

8、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9、矿山企业必须积极接受监督检查,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按要求彻底整改。

10、矿长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相关领导和职能机构人员及一线生产人员在各自的岗位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每项10分,每项经考核不合格的要立即或限期整改,综合考核不满80分的要停产整顿,经两次停产整顿依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00x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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