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免三减半”政策继续实施 新疆新一轮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疆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新疆网讯(记者 江斌伟)2021年至2030年,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国家支持新疆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精准落地,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
    10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近日,根据国家出台的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研究制定了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
    据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免”和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据了解,201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2010-2020年期间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霍尔果斯、喀什经济开发区“五免”(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据介绍,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政策,即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五免”政策,即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对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实施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
    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期满后,自治区再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适用范围时说,新办企业是指在政策期限内,以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实践证明,减税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加财政有效支出的重要举措,能够起到“放水养鱼”、涵养税源、壮大经济实力的作用,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发展新动能的要求,对扩大市场主体规模,统筹财政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2010年至2020年,自治区通过落实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用电、用地、用工比较优势,引导和撬动金融、外贸、运输等其他扶持政策综合发力,政策叠加效应不断显现,累计减免税469.9亿元,14035户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紧紧把握“政策落地”和“便捷享受”两个关键点,强化政策落实监管,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努力在纳税人“获得感”上下功夫,确保政策真正发挥效应,用足用好用活中央、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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