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修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明确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和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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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讯(记者石鑫 实习生江祎瑶报道)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对群众关心的七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
  修订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应新情况,充实新内容,由31条增加至58条,分为总则、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其他服务收费、议价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
  新《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分别在各章节中对每个收费项目定义,使物业服务收费的各项内容条目清晰、概念准确,便于理解执行。
  新《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定性和前期公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式,还在物业服务价格构成上增加了“安防设施的网络服务费”等内容,明确“物业交付后新增设的安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器材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经审批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明确了安防设施、监控设备更新、改造费用性质和来源。
  装修押金到底要不要收?修订前的《办法》原则上禁止了收取装修押金行为。修订后,《办法》将是否收取装修押金,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视情通过协议确定,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是否交纳装修押金为前置条件阻碍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因物业公司和业主主体地位不对等、协商不规范、调价不及时等问题,矛盾日益突出。修订后,按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制定了《价格调整》篇章,按发起议价情形、议价主体、议价内容、协商过程、议价终止、救济途径等顺序,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调整价格的行为,减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调价引发的矛盾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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