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安置残疾人可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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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日报讯(记者钟秀玲 通讯员朱建华报道)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在乌市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588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乌市国税局按照乌市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计算,也就是说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5880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为: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该政策所指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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