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非居改保”新规 闲置商办楼等非居住房屋可改建保租房

来源:深圳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深圳新闻网2025年11月6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窦延文)近日,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原政策相关内容予以优化完善,在强化改建项目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对项目改建条件、改建要求以及项目认定程序等进行了完善。
  所谓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通知》要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遵循合理选址,供需匹配;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等原则,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拟改建房屋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具有其他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二是拟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三是拟改建房屋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四是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五是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已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改建。
  深圳市不动产运营服务行业协会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政策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商办等非居住房屋的流动性,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助力新青年更好安居深圳,提升城市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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