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四川提出11条措施

来源:四川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记者1月3日从四川省经济合作局获悉,该局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提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11条主要措施,旨在强化对外商在川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围绕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川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主营行业符合新版《高技术产业分类》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5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中心,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并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对纳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序列的,享受相关省级财政科技支撑政策。
  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鼓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外资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训。
  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四川省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根据聘用合同可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国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四川海聚计划”等人才计划,申报(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落实科技财政税收政策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新材料严格落实有关申报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对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的实验测试用进口车辆,经海关认可,最长可以延长至两年。
  (来源: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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