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记者从全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申请集中照护救助。
在此之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明确,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期,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
通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辽宁籍老年人。原已在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入住的托管对象,经审核评估符合本救助对象条件的,直接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不再享受托管政策。通知要求,各市结合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此次会议提出,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只要有积极性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都可以承担这项任务,且可以享受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30%的绩效补助。
(辽宁日报记者 关艳玲)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