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浙江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

来源:杭州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出租房消防不过关 房东和承租人都要受罚
    电动车乱停、私拉电线充电 也要罚款
    都市快报讯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新增条款17处,删除条款6处,涉及修改条文达到50处,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来看看,新条例有哪些新变化?
    明确乡镇、街道对沿街商铺的安全管理职责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的工作职责,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提供了法规依据。
    浙江近年来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小火亡人”突出,《条例》明确了乡镇(街道)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三合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工作职责,要求重点管控。
    电动车车主乱停车也要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在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对充电室内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技术和管理要求,规定室内场所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电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止。
    这个管理单位不仅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还有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
    据《条例》,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电动车车主乱停、充电的话,也要受罚。《条例》指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房东和租客的消防安全责任
   
修改后的《规定》对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做了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现在,一些房东为了多收租金,把房子隔成“群租房”,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如果没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还有些租客当起二房东,把租来的房子改头换面后再出租,新《条例》实施后,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据《条例》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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