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师道 遵规办学 河南约法73章

来源:中原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张竞昳)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日前正式印发,为73种教育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要求全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基准》涵盖73项违法行为
  此次公布的《基准》明确了73项违法行为,以及每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涉及的违法行为全面,涵盖违规招生、违规办校办园、虚假招生、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违规收费、虚假招生广告、顶替他人身份入学等。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基准》提出“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划分裁量等次”。裁量基准也十分细化,什么情节对应哪种裁量一目了然。譬如,“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将可能会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面临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基准》对教师失德多种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标准细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撤销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将撤销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将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违规办学 取缔停招
  根据《基准》,今后,涉及违规办学的各种违法行为不论轻重,都将面临一样的结果:取缔、停止招生、停止办学,严重的还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规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将依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分别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微、严重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针对家长关注的幼儿园安全问题,《基准》提出,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将被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违规招生 严惩不贷
  在违规招生方面,《基准》强调,“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处以“警告”“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针对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高校等违规招生行为,《基准》还细分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让家长们头疼的虚假招生宣传,《基准》明确了处罚标准。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最高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顶替他人入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基准》也有涉及。其中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除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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