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制定医疗保障法 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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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 为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15日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主体责任。
    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并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其中,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等。
    意见稿明确,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擅自更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集中采购机构、药企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药企出现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四种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骗取医保基金方面,意见稿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主体作出相关规定。其中,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相应处罚外,还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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