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这些法律红线绝不能碰!

来源:西安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不仅与工作人员争执,还攻击民警。2月9日,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开庭,被告人王某某获刑九个月。
  不配合防疫工作,驾车冲卡被拘留;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余名隐瞒病例情况患者被立案侦查;哄抬口罩价格,药店接到180万元罚单……日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一些违法案例,华商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刘沛、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姬超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臻、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东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红线进行梳理,并权威解读。
  一、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不听劝导还抓伤民警
  律师:按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9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类似的案件我省也有!1月30日,留坝县妇女田某被查出有外出经历,并有肺炎、发热等症状。按照县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田某作为疑似病例连同家属一同被送往留坝县集中隔离点隔离待察。然而,田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离开隔离点,还与执勤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发生争吵,抓伤、咬伤警务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田某某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查。
  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刘沛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造谣、传谣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
  律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1月26日,通州警方发现,有网民发帖称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警方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刘某未感染病毒,系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目前,刘某已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刘沛说,《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哄抬物价发“国难财”
  律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2月1日,增城警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个涉嫌非法经营口罩案窝点,现场查获某品牌口罩2350个。该仓库为刘某租用,其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一间网店,于1月28日至2月1日通过该网店非法经营这些口罩。经进一步侦查,民警掌握了其涉嫌哄抬物价的犯罪事实,随即将嫌疑人刘某控制。经审查,刘某供述,其趁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并非法获利31余万元。目前,刘某因涉非法经营罪已被刑事拘留。
  “《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刘沛说,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制售假口罩
  律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2月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灞桥分局移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罗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并销售,涉案价值20余万元,办案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姬超凡认为,如果制售假口罩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制售假口罩者不仅要被处以高额罚金,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口罩、残次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要求商家承担运输费用。”姬超凡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除了退货,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损失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口罩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五、违反传染病隔离措施
  律师: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2月8日,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对故意隐瞒居住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方某松和黄某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小区居民方某松和妻子黄某二人于1月22日驾车返回禹城探亲,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多次面对医生问诊,刻意隐瞒再湖北工作生活经历的事实,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密切接触的25名人员全部集中隔离观察。
  方某松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松和黄某被隔离收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臻说,疫情发生期间,若明知自己可能携带病毒,同时又放任病情发展,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恶意扩大危害范围,导致公众被感染,则涉嫌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其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符合“甲类传染病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条件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这与2003年“非典”一样,都属于乙类传染病,却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若患者未按照官方要求,违反管控措施,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有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患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不论是故意传播疾病,恶意逃离疫区,造成病毒传播,还是明知自己可能存在传播风险,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进而危害公众,都可能按照犯罪处理。
  《意见》也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暴力伤医
  律师:或构成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罪等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暴力伤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刘沛说,《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
  律师: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
  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罗江县人武部的聘用人员王某某,受罗江县人武部领导指派,负责将县人武部从绵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取的火腿肠、彩胶布、矿泉水等物资从绵竹押运回县人武部。押运物资途中,王某某先后将部分物资卸给其女友赖某及其弟,供二人使用,侵吞的救灾物资价值人民币4914元。同年6月7日,德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批准逮捕王某某。
  刘沛说,《意见》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八、泄露涉疫病例信息
  律师: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月30日,晋城城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人在医院就诊信息被人在网上泄露。白水街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调查核实,于1月31日在市区某小区将违法嫌疑人陈某(女,55岁,城区人)查获。经查,1月29日,违法嫌疑人陈某通过微信收到其在某医院上班的儿媳发来一名发热患者住院信息的图片,内容包括该患者个人及病历信息。陈某随即将图片转发微信群,误导网民以涉疫病例大量转发,不仅对该患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一定程度引发社会恐慌。目前,陈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刘沛说,相关部门、机构根据疫情防控机构,收集、整理公民相关个人信息是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对于信息的掌握者,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无论是向特定的人提供,还是采用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上述信息,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的获取者,如果是采用不法手段获取甚至窃取上述信息,也将可能构成该罪。
  九、非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
  律师: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
  1月23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严查严打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项行动中发现,镇巴县商贸城庞大林库房冰柜中存放野生麂子腿4只、麂子肋条1块、野鸡11只、猪獾3只、野鸭1只、毛冠腿4个,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查,该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当事人2019年12月从万源市李某处以收抵欠账的形式收回存放待售。经镇巴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目前此案正在办理当中。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自公告发布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东峰介绍,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等)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包括天鹅、穿山甲、黑熊、狐狸、江豚等);第二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蝙蝠被收录在《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第三类则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有1700多种野生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常见的麻雀、狼、果子狸、刺猬、野猪、野兔、竹鼠、蟾蜍、壁虎等都是“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非法交易、滥捕滥杀、食用野生动物时,不仅会破坏生态系统、传播病毒、产生疫情,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这些行为将会构成何种罪名?两高两部《意见》明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记者宁军
    来源:华商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幸福冒泡○oO~”,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