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作者的角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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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秘作者的代言身份

一般文章的作者,都是代表自己,以个人的身份在说话。他或宣事、或明理、或抒情、或状物,见解是个人化的,情感是个人化的,述事状物的角度和风格也是个人化的。这样的个人化写作对于有些文体,譬如文学作品而言,是一种必需。因为文学作品如果不是个人化写作,就必然会失去鲜明的个性,而没有作者个性的作品是缺乏灵性的,是没有特色的。人们说李白的作品潇洒、飘逸、雄奇、壮丽,那是李白的个性使然。而同时代的杜甫的风格则是沉郁顿挫,那也是杜甫的个性使然。当代作家也一样如此,就拿报告文学作家来说,有人形容徐迟的风格是华彩丰赡,刘白羽的风格如长河激流,柯岩的风格则如花径听琴。风格的形成是一个作家成熟的标志,并不是坏事。

可是文秘写作就不同了。文秘写作的文体对象是广义的公文,而公文从本质上讲是不体现作者自己风格的,因为它不是个体化写作,而是代表一个部门、单位、团体在说话。从功能上说,公文是办理事务的,不是用来审美的,作者的个性和风格在文章中没有意义和价值,甚至有可能起相反的作用。

作者必须认识到,自己只是一个代言人,是代表一个组织、团体、机关在说话。写作中的立场、观点、语言,都是非个人化的。这种代言人的身份,具体说起来还会有一些细微的不同。

有时代言人是被代言人的助手。譬如,秘书代领导写作公文就是这种类型。

有时代言人是被代言人的下属机构。例如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公文,很可能是省政府下属的计划生育部门起草,由省政府领导签发,以省政府的名义发布的。

有时公文作者就是主管领导本人,这时他是否代言作者呢?我们认为,他还是一个代言作者,因为他笔下产生的文章,仍然是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他所领导的那个部门的集体意志为核心,以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条文为基本内容,而不是他个人随心所欲的产物。

作为代言人,文秘作者的作用并不是完全消极的,并不是一个没有自己思想的传声筒。一方面他必须领会领导和部门的意图,熟悉与工作相关的各方面的情况,以便准确地把领导和部门的意见传达出来。另一方面,他还有责任对公文主题的正确性、深刻性进行检验,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或部门反映、请示,把好公文的质量关。

二、文秘写作是群体化写作

文秘写作通常不是一个人能彻底完成的,它的写作过程可以说是一个群体化写作的过程。被认定为公文作者的那个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这篇公文的主要执笔人而已。因此,公文在发布的时候,只署签发人的姓名,从不署执笔人的姓名。

文秘写作的群体化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写作动机来源于机关的领导和管理行为。

其次,文章的内容是机关领导集体的共识,是经过会议讨论或者磋商之后形成的一致意见。

其三,文章的起草、修改和定稿需要多人的参与才能保证质量。

为此,文秘作者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得固执己见,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草稿写出后,要根据集体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复修改。

一些特别重要的公文,写作和修改过程是慎之又慎的,可能是由一个写作班子共同参与,条分缕析,字斟句酌。这把公文的群体化写作体现到了极致。

三、法定作者与执笔人的关系

文秘写作,还应将法定作者与执笔人的关系搞清理顺。

公文是党政机关办理公务的文书,它不是任何单位或组织都能任意使用的。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才能写作和发布公文。而且,在目前党政公文通行的文体中,法定作者资格还不是固定不变的,文体不同,对法定资格的限制也不同。例如“命令”这种文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及其负责人、国家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才有权制作发布,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无权使用。再如,同为党的机关公文中的法规性文体,“条例”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发,“规定”则没有那么高的资格要求。

负责撰写公文文稿的作者,只是代言人,并不就是法定作者。严格说起来,公文的签发人也不是法定作者,他只是法定作者的代表,类似于人们通常所说的“法人代表”。公文的法定作者应该是文末的印章上所标定的那个机关。

撰稿者写出的文本,在没有定稿、签发、用印之前,还没有得到法定作者的认可,还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只有在领导集体认可,主要负责人签发,办公部门用印后,才被法定作者认可,才具有法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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