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纠纷 努力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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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以来,桃源县委、县政府抓住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试点县的契机,精心组织,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95起,其中县级调解结案21起、仲裁结案3起、乡镇调解结案258起,受理结案率达到95%以上,较好地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现实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受到农业部的高度肯定,迎来了全国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现场会在桃召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健全体系,完善制度,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启动。桃源县委、县政府坚持把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维护农民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农村的大事来抓,成立了县长郑弟祥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委、县政府先后10次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专题调度,形成纪要,下发文件。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启动,做到了“六有”: 一是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县里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牌县经管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名。县里组建了仲裁庭,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8名。全县40个乡镇都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庭,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经管站,聘用专职调解员80名,839个行政村各聘请了一名兼职调解员,形成了县级仲裁、乡村调解的网络体系。二是有专项的活动经费。2004年县里安排试点启动经费3万元,2005年开始调解仲裁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计划每年在10万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调解工作经费每人每年县财政补贴2000元,各乡镇也给予了一定支持。三是有配套的人员编制。为县仲裁委员会新增了3名行政编制。四是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县仲裁办公场所达到60平方米。乡镇调解办公面积均在30平方米以上。五是有规范的程序文本。经县委县政府多次研究,有关部门反复修订,人大审议通过,制定了《桃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仲裁程序规定》、《调解申请》、《应诉通知》等12套法律文本。六是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了《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员守则》、《仲裁回避制度》等10项制度。

二、立足基层,突出调解,强化手段,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高效运转。近年受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刺激,农民种田种粮积极性高涨,土地承包纠纷急剧上升,仅去年9月以来我县就发生纠纷案2810起,调解仲裁任务相当繁重。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压力,我县确定了“重在乡村、突出调解”的总体思路。一是突出重点,立足乡村抓调解。坚持在工作重心上转向基层,在工作手段上突出调解,从人员配备、业务指导、物资保障等方面对乡村进行重点倾斜,确保矛盾就地化解到位。二是广泛宣传,正面引导抓调解。采取电视讲座、广播宣传、印发资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调解的意识,使一些纠纷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得到解决,一些无理取闹者自觉息讼止讼。三是强化培训,增强素质抓调解。调解仲裁人员培训实行定期化和制度化,目前已举办第一期培训班,集中开展了相关法律政策、土地承包知识、调解仲裁程序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强化培训,并组织到本县枫树乡和县仲裁庭进行调解仲裁现场观摩。四是剖析案例,把握规律抓调解。县仲裁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将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归纳为外出务工或外迁、委托代耕或转包、承包地失衡和土地级差、村级超留机动地、国家集体征占地、农业结构调整、村组“化债地”、婚嫁女等特殊群体确权确地等10种具体类型,并剖析典型案例,印发案例汇编,使基层人员把握规律,有序调解。五是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抓调解。县乡仲裁和调解员经常下到村组农户,实地调研,加强指导。县8名仲裁人员先后32次下到马鬃岭镇沙堰村等24个村组,帮助乡村调处难度较大的纠纷15起。如龙潭镇陈家峪村2组印跃轩土地承包纠纷一案,2002年印儿子病故,该组田中华家人口增加,提出进田要求,组长刘大军未经印同意,将其2.2亩承包地调整给田,并在去年换发新证明确印对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再次宣布调整给田承包。印对此极度不满,多次到县到镇上访。县仲裁委员会同乡村调解员经过实地走访,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并积极调解,耐心说服,最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印享有承包经营权,田退回所占耕地。通过多形式、多途径抓调解,全县大多数土地承包纠纷在调解中结案,把矛盾化解在了乡村。

三、统筹谋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衔接紧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单靠农经部门很难做好。在工作中我们坚持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整体联动,注重加强在政策、程序和工作层面的协调配合,保证了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一是政策上相互衔接。主要是加强了与国土、林地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对国家和集体征占用承包地的,要求足额补偿和及时安置到位;对承包地转包后从事林业开发并取得林权证的,提起纠纷后按照协商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核销或变更林权证,由转让方收回承包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二是程序上相互协调。规定调解是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内,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及执行程序环环紧扣、衔接紧密。三是工作上相互配合。在办案过程中加强部门配合,实行通力协作。以司法局为主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县政府法制办、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在涉及相关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的把握时,及时提供咨询和帮助;县人民法院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明确“三个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通过人员交叉任职、建立会商制度,保证了乡镇人民调解机构参与和配合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四、尊重事实,严守公正,依法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合法有效。为了确保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运行、合法有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申请自愿、调处依法的原则。对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的,只要有利于稳定一般不予干涉。自行协商不成提请主管机构调解仲裁的,须出于自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一旦进入调解仲裁程序,就要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处。二是坚持现场踏勘、实地取证的原则。对于每个案件我们都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开庭审理。特别是对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件,坚持开庭前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三是坚持调解为主、先调后仲的原则。乡村两级在调解土地承包纠纷时,始终坚持把调解和说服贯穿于工作的始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尽量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进入仲裁程序后,仍然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下达调解书,达不成协议及时作出裁决。四是坚持人人平等、公正裁决的原则。在实践工作中严格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公平。如我县理公港镇洗马村七组张永华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张永华于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依法承包了本组枫树垭1.8亩耕地,并取得经营权证,在未交回发包方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由本组村民张大昌耕种了6年,该组在2003年换发新证时将此田填给了张大昌,由此引发纠纷,经乡村多次调解无效。县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排除重重阻挠,根据实地取证结果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该组在2003年换发新证时应以土地二轮承包为依据确定基数,不应该以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摸底数为准,据此作出了张永华拥有该地承包经营权、重新核发经营权证的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坚持排除干扰、独立办案的原则。为排除各种外界干扰,杜绝人情案,我们制定了严明的纪律,对仲裁人员约法三章,禁止仲裁人员单独会见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禁止为当事人打听案情或说情,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力求使每次调解和仲裁都办成铁案。六是坚持及时回访、促进执行的原则。在达成调解协议和作出仲裁裁决后,要求做好案件回访,促进协议履行和裁决执行。特别是对侵害农民权益案件要求必须进行回访,跟踪督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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