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提高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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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提高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18个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33%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
自治区提高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其中1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报销限额也提高了。
    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对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医保慢性病保障水平,降低慢性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2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8种病种的年度报销限额。
    自治区本级提高报销比例的24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及后遗症、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血友病、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此次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80%。经测算,将为自治区本级慢性病患者每年减轻负担4200万元。
    同时,还提高了18个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33%。其中,糖尿病定额由4000元提高为5700元,增加了1700元,增幅43%;帕金森氏综合症定额由3500元提高为5100元,增加了1600元,增幅46%;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定额由3000元提高为4500元,增幅50%。
    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牟新伟说,通过提高门诊慢特病保障定额标准和报销比例,解决参保患者因门诊慢特病限额不够、报销比例低而住院治疗的问题,既方便患者就医,也减少因住院治疗发生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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