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补贴和奖励 市人社局: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来源:深圳新闻网  投稿人:华子   浏览次数: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2月11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并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该通知自2021年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人社局表示,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和奖励,具体条件包括: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工种岗位不得属于下列情形: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具体而言,市人社局将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奖励,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招用35/45人员的用人单位奖励。
    市人社局提示,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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