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银行收费:收费多 服务应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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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收了小钱跑了客户”

  “收费越来越多了,但提供的服务是不是越来越好呢?银行在参照国际惯例收费时,也要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银行业收费与国际接轨,但是服务却往往不能和国际接轨。”

  从2003年6月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短短两年的时间,银行的收费项目已经暴增了二十余项。从银行卡收取年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到零钞清点费,还有引发公众大讨论的提前还贷违约金等等,面对如此繁多的收费名目,老百姓已经有些“吃不消”,究竟这些收费合不合理,即便是专家们看来,也是各有说法。

  小额存款要收费,提前还贷算违约,这些“行规”均被贴上“国际惯例”的标签。对于这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说,借鉴国际惯例,凡是涉及交易伙伴、竞争者、消费者的行规,一定要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征求当事者的意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但只能约束自己的会员单位,不能为消费者设定义务。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法学副教授殷召良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赋予银行垄断经营的地位,在确定存贷款利率时,已经考虑了双方利益的平衡,银行贷款的利率大大高于储户存款的利率。通过储户存款,银行在获得这些资本后可通过金融投资获利,因此,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已通过利率差得到补偿。像零钞清点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等这些收费是不太合理的。”

  对银行收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博士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像银行卡收年费、小额账户收管理费,这些收费行为都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操作的,是客观必然的商业化行为,银行必然要通过收取一定费用把成本分摊出去,这是银行商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想多享受服务就得付费。不过,银行在收费的同时也须提供相应的物有所值的服务,银行在降低经营成本,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在完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努力,使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吻合。银行不能收了费,而服务质量却照旧。”

  零钞清点费

  合法不合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收与不收,自主权掌握在银行手中。

  凭着这条明文规定,北京、上海等地银行理直气壮地开收零钞清点费。对此,几位专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开收零钞清点费,合法不合理。”

  易宪容博士认为,开收零钞清点费,与国家货币发展政策相悖。“从法律规定角度理解,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具有无条件流通和绝对的支付能力。如果顾客不接受点钞收费,银行就可以拒收人民币,则将导致零钞流通被人为地附加了条件,人民币的无条件流通能力将受到冲击。即便《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可以收零钞清点费,这条规定也应该取消。”

  “储户存钱的利率是低的,而银行拿这笔钱去贷款,已经赚取了利率差,因为银行赚钱的门路不是靠点钞,而是靠利息、靠经营,国家给了银行垄断经营的地位,储户在利息方面已经有损失,那么在这样一个价格条件下,服务就应该是免费的。”殷召良表示。

  还贷违约金

  关键看合同约定

  “应该说提前还贷构成违约,银行因为提前还贷会有一些损失,预期的利息收不到。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约定,那要看合同法上关于解除或变更合同有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来说,不会规定得那么细,而且收违约金应该是有标准的。如果没有约定,必须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损失的才能赔。”在殷召良看来,首先要准确定性客户的提前还贷行为,是提前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或是违约。如果提前一次性把贷款还清了,就是合同的解除,如果是提前还一部分,则每月还款数额变化,视为合同的变更,应该是双方进行协商。

  刘俊海教授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计算利息,银行不能收取违约金。从这一点看银行收取违约金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提前还贷要交违约金的,当然就可以收了,但违约金标准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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