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源泉。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社会活力来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的有效作用,社会活力的表现必然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人的发展等各个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增强全社会的活力。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增强全社会的经济活力。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必然要有相当富足的物质基础作保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活力的最根本动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此,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其永葆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不断克服和扫除影响、阻碍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与障碍,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其次,增强社会活力必须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和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氛围,即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社会环境。还要注重激发全体人民包括各个阶级阶层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政策上促进、制度上保证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充分发挥。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阶层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两大基本阶级内部出现了分化,社会涌现出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要激发社会活力,就必须把全体人民包括各个阶级阶层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增强社会活力的决定性的因素。
再次,增强社会活力还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关系均衡发展和协调相处的社会,这是保证社会活力永不衰竭的前提,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持久发挥的必要条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在新形势下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出现一些磨擦和不和谐因素,是很正常的。但是,在一个和谐社会里,公平与公正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要从根本上消灭矛盾,不允许各种矛盾存在,而是要在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下,正视矛盾,善于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在追求和谐中分析矛盾、处理矛盾,在协调多方利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中不断求得新的和谐,从而激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