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先进文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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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是以对“三个代表”的正确、科学的理解为前提的。我们在谈论先进生产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时,可能会在具体实践方面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但在理论上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因为“生产力”和“利益”都是可以物化和量化的概念,理所当然地存在着先进与落后、利益与损害等等方面的可比性。但当谈论“先进文化”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如果用“先进”与“落后”这样的标准来评价文化的时候,就意味着文化和文化的发展是可比的。可比性当然意味着评价标准的普适性,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不同传统的文化在评价发展方面的共同性。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就是:这种共同标准是否意味着文化发展趋势的“同质化”(homogenization)?是否意味着不同文化传统之间差异和特色的消失从而导致文化多样性的消失?假如当所有城市文化发展规划的实质性内容都变成高层建筑、立交桥、歌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学校、媒体乃至奖杯数量的算术和时,文化发展的前景就难免是制造出大批只有水平高下、规模大小之别而无自身特征可言的文化同质体。许多城市就在这种量化的文化建设竞赛中破坏了自己的传统特色和文化形象特征。

  事实上,在所有那些可量度的文化现象背后还存在着使这些文化现象得以发生、发展的内在关系和整个历史过程。研究文化的发展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应当是研究那些使文化现象得以发生发展的内在关系和过程。谈论文化的发展与否或先进与否,视角应当在文化的这种内在性质方面,即一种文化的整体性和传统性。

  我们如何从这种内在的视角来评价一种文化是否具有先进性?简单地说,就是考察文化的凝聚力和活力。中华文化传统不是简单地用伦理道德、古典文学、四大发明或楼阁园林之类现象和遗产就能说明的,它其实是蕴藏在这些现象深处的内在凝聚力和生命力。是这种内在的文化凝聚力和活力而不是某一种或几种具体的文化现象,构成了中华文化延续几千年而不衰的根据,也是未来发展繁荣的基础。当把文化的发展作为目的,提出“先进文化”的价值标准时,我们所要关注、研究并进行比较评价的核心,不应当是具体的文化现象和产品,而是文化的凝聚力和活力。换句话说,评价文化的先进与落后的标准,既不是看它是全球的抑或是民族的、区域的,也不是看它是古代的抑或是现代的和未来的。真正的评价标准在于从整体上看一种文化是否有形成社会各阶层普遍认同感的凝聚力,是否具有促进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面、多样化发展的活力。有凝聚力和活力的文化既属于传统的,也属于未来的,这才是我们当今文化建设要追求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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